行政处分决议书 桂北城市监处分〔2024〕402号
来源:火狐直播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1-24 19:53:58
当事人:广西一朝心阳专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北海西藏路分店主体资格证照称号:运营执照
2024年11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坐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西藏路29号海天花园3幢9号商铺的广西一朝心阳专心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北海西藏路分店做监督查看,当事人正对外运营,持有《运营执照》和《药品运营答应证》(答应证编号:桂DB7791415,有效期至2028年02月01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阴凉柜上陈设着在售药品“三黄珍珠膏”,其包装标明:密闭,置阴凉处(不超越20℃),经提取阴凉柜的温湿度计显现温度为22℃,不契合贮存条件。为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1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询。
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查询完结,并于2024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440号),依法将本局拟作出的处分理由、根据、起伏及当事人的权力奉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本局以为,根据查明的现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设应当契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处以及贮存要求分类陈设,并设置夺目标志,类别标签笔迹明晰、放置精确。”的规则,构成未按包装标明的温度要求贮存药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还有规则的景象外,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点评研讨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等未恪守药品出产质量管理标准、药品运营质量管理标准、药物非临床研讨质量管理标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等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撤消药品同意证明文件、药品出产答应证、药品运营答应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点评研讨组织、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等五年内不得展开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点评研讨、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产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制止从事药品出产运营等活动。”的规则予以处分。
鉴于当事人在案子查询过程中能活跃尽力合作对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查办,且未有根据阐明形成损害结果,违法情节细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则,本局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